医学模拟器 第858(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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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
医疗事故要请医学会的专家团来进行听证以及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需要走正当程序的。
怀疑医疗事故时,患方应当立即封存病历、相关药品、医疗器材,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不管是还在住院还是已出院(或死亡),都应该尽快封存,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医院篡改病历掩盖诊疗过错,导致患方举证不利。
如果是医院和患者方,上报了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后,由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本地的医学会或者是上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如果不服,则可以再申请更上级医学会的专家团,来再一次听证并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这一次,周成等人来到郴市,便是因为患者不服当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
即便是患者死亡了,但医疗机构只负担轻微责任。
其实啊,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个患者虽然死亡了,但是根据当地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在患者就诊期间,已经尽到了提供最大化医疗水平的义务,最后仍然抢救失败,是不造成医疗事故的,可本着人道主义,所以判定医院有了一定的责任。
周成继续看向了这个病人的诊疗经过:
患者是外伤入院,在院内行手术治疗,检查结束后,在手术进行过程中,突发大面积的心梗和肺梗,患者当时就死在了手术台上。
患方的意思就是,他们把人推来医院,就是为了救命,不管是哪个方面,只要是出了问题,医院就是有责任,没有尽到抢救生命的义务。
但是医院的意见是,患者入院当时,外伤指征明显,必须第一时间拟急诊手术治疗,而不是继观继续浪费时间去查什么有没有血栓以及血栓脱落等隐藏风险,否则的话,患者在检查和等待的过程中,就有极大可能性休克死亡。
外伤后、手术过程中,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几率出现休克、心梗、心率失常等特殊无预兆性并发症的,这是外科手术和操作固有的并发症,并非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引起。
病历上也自然是这么记载的,手术记录也是写得相当完善。
可其实啊,周成在阅读了相应的急诊抢救过程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急诊科,只是把外科的医生叫来急诊诊室会诊,然后马上推进了手术室,并没有把内科的人叫过来看哪怕一眼。
其实如果非要按照特别严格的急诊诊疗制度来讲,会诊制度,是核心制度,遇到了可疑的患者,最好是把相关的科室都叫来。
但是可疑这两个字,就太广泛了,如果把每个病人都这么挨着叫一遍的话,其实是一定程度地浪费医疗资源和增加患者的负担,毕竟请会诊也是要给钱的,即便是对方过来看一眼,说没问题,你也要给会诊费用。
况且当时真没有那么多时间。
只是,在手术室里,有补请会诊的机会,如果是相关科室的人来看过之后,写了会诊的意见,那么再发相关的问题,医院就不存在过错了,这是外科既有的风险。
只是目前没有这一环的话,患方就抓着这一点不放。
当然,周成也没有定势思维地就认定了这绝对是患方的过错,与医院没任何关系,因为病历以及病史资料,全部都是医院和临床医学书写的,可能是存在偏袒的。
自己现在被举荐成为湘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团成员,就必须要客观公正。
因为站在患者的角度,若是他们都存在了预先性的站位支持的话,那么他们是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去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努力了。
而按照当地医学会的认定,其实只是认定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是没问题的,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华国医学会作出的相应条文规定的。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其实在周成的视野里,这个意外,其实完全可以避免,之前周成做断肢移植术的时候,就考虑到过这样的情况,提前装了滤网。
要具有这样的风险意识,可这种复杂的急诊外科手术,也没有任何一条指南去认定,他的标准诊疗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不是根据个人的技术水平,或者根据本省以及国内最顶尖的医疗水准来定性的,如果这么定性,大部分的医生都地下岗。
标准就是浩渺的医学专著、教材、指南、规范、权威文献等,以及一些行政管理性规定,但是医学知识是比较灵活的,并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可能从各方面都能够分析出个一二三四,分析角度不同,结论就不尽相同。
尤其有很多‘医疗纠纷’临床证据实际上并不充分,该有的辅助检查结果都是缺这少那的,为扯皮提供了巨大空间。
因此在鉴定听证的明天,周成还得好好地想一下,明天该如何发言,才能是更加公平公正的,不要做那种模棱两可的事情。